5月1日起城镇住宅楼不得养鸽 鸽友心情复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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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08-5-4 20:19:34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乱搭鸽舍罚款200元<br />&nbsp; &nbsp; 《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。<br />&nbsp; &nbsp; 《厦门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》在旧《办法》“禁止在城镇地区饲养鸡、鸭、鹅、兔、羊、猪等家畜家禽”的基础上,特别对市民的养鸽行为进行了限制,“饲养宠物和鸽类的,不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。”“禁止在住宅楼、商住楼的顶部、窗外、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。”<br /><br />&nbsp; &nbsp;&nbsp;&nbsp;记者了解到,目前厦门养鸽的市民越来越多,已经给其他市民的正常生活造成了很大困扰,为此,《条例》针对这种现象专门进行了规范,并明确指出,“在城镇地区住宅楼、商住楼的顶部、窗外、阳台外和外墙立面外搭建鸽舍的,责令限期拆除,处以200元以下罚款;饲养鸽类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”。此外,“未经批准在城镇地区擅自饲养家畜家禽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,责令其限期改正;拒不改正的,予以没收,处以200元以下罚款”。</div></div>
发表于 2009-10-24 20:16:27 | 显示全部楼层
不错,很简洁!!!!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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